防疫人员与居民互殴如何处理

网曝“一男子不配合防疫工作,被防疫人员殴打”的一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8月25日晚,警方接警后立即到场进行处置,并将冲突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依法调查询问。

经查,刘某某在明知涿州全市静默管理状态相关管控措施情况下,于8月25日晚9时擅自离开居住地到涿州市槐林社区给其朋友送烟酒食品等物品,全程未佩戴口罩。9时40分许,刘某某到达槐林社区防疫检查点准备进入时被防疫人员拦下,要求其佩戴口罩并对其进行劝返,刘某某因此与防疫人员发生口角,随后与防疫人员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孟某某殴打。

上述事件中,刘某某不配合防疫工作是属实的,但防疫人员孟某某对其进行殴打,也是属实的。

目前,刘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孟某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殴打防疫人员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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