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记者 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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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工业发展历程。为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推动分级保护体系建设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在此次修订的《办法》中,对工业遗产的认定程序更为细化。《办法》提出,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产权明晰;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等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办法》参考借鉴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等经验做法,细化完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重新整合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条件,明确申请国家工业遗产的须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取消省市报送名额限制,推动分级保护体系建设。

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

《办法》提出,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办法》增加了资金支持渠道、奖补表彰、推荐参与试点示范等内容,调动了地方工作积极性。

保护利用与城市转型发展结合

在利用发展工业遗产方面,《办法》也进行了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办法》增加了国家工业遗产利用应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等内容,推动保护利用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

同时,《办法》还吸收近年来各地经验做法,增加了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特色街区、影视基地等新业态,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的应用场景等内容。

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职责

《办法》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办法》要求,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指出,《办法》增加了实施动态管理的内容,设定五年有效期,期满后进行复核,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增加了限期整改、评估决定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增强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保护意识。

编辑:李芊诺

责编:汪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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