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用来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但同时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即此而言,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当称之为“网络警察”。网络警察的出现是网络安全发展的结果,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网络警察必须担负起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质。只有这样,网络警察才能对付日益猖撅的网络犯罪,才能真正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2、法定职能

2、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4、(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5、(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6、(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7、(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8、(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9、(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10、(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11、(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12、(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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